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2:54:32

招警公共基础: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是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是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是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五是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七是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八是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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