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公共基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一)督察机构的设置
(二)督察机构的职责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三)督察机构的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1.进行明察和暗访。2.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3.受理核查检举控告,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4.组织开展警务评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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