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2:54:27

招警公共基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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