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4 15:23:04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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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意思分解】
    1、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
    2、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不要混淆】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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