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考公基备考:诉讼程序
六、诉讼程序(一)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审判。
(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案件的上诉、受理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抵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申请,要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法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撤诉,要求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撤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案件;③宣告公民死亡案件;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⑤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蛀,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6)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8)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和开庭审理。
(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包括上诉、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提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4)执行。执行包括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起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起自诉。
(4)审判。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将之付诸实施。其中,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执行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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