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4 15:20:54

公基备考:社会法之劳动争议解决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程序,而后两者为必经程序。为为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即对于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争议金额较少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具体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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