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备考:社会法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法律概述
1、社会保障法发展历史简况
社会保障法律最初称为社会保险法或劳动保险法。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列举了“社会保障以及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等问题。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障体系和立法体系
(1)社会保障体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认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内容。2007年,十七大报告对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更为完善的界定:“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回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制定一部分城乡统一施行的社会保障法典是不可能的。在部门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制定下一层次的法律即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是可行的。这些法律,在它们各自适用的领域内,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在这个层次下面,再制定一个层次或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这里所说社会保险法主要适用于城镇从业人员;农村的社会养老、合作医疗保险等需另行规定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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