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4 15:19:47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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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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