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4 15:18:53

法律常识之行政法

行 政 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1.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规章。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4.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5.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6.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8.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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