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9 23:26:48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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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一直以来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大多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在日常的教学授课中,因为善意取得的概念相对抽象,所以考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以下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分析:
一、近年真题
1.某失物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辆摩托车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甲,乙将该车盗走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丙。经查,该摩托车原为丁所有,丁发现其摩托车在丙处,遂向丙索要。关于该摩托车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归甲所有
B.应归丙所有
C.应归丁所有
D.应由甲,丙,丁共有
二、知识点分析
善意取得,是典型的无权处分,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乙保管,在保管期间,乙未经同意私自把手机卖给了丙,则甲构成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在上述例子当中,乙并非手机的所有权人,只是帮助甲保管该手机,并且乙未经甲的同意便把手机卖给丙,所以符合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也就是说在上述例子当中丙不知道这个手机是甲所有,一直是善意的以为手机是乙所有,这里我们强调善意必须是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或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例如乙家非常穷,甲将自己的豪车交由乙保管,乙又把豪车卖个自己的好朋友丙,对于丙来说则不构成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在上述案例中丙必须是花合理的价格购买回来的该手机而非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也并非是乙无偿给予丙的。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变动中我们强调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对于动产需要交付,只有满足了物权的变动,所有权才能转移,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子中我们说的是手机,所以只需要乙将手机交付给丙即可。
5.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1)甲的手机丢了被乙捡到,乙把手机卖给了丙。《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就是说现在对于甲既可以选择向乙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找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2)甲的手机丢了被乙捡到,乙先把手机卖给了二手市场,丙从二手市场把手机买回来并且花了1000元钱。《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元处分权人追偿。”也就是说甲能要回自己的手机但需要支付给丙买手机的1000元。
从题目上看,善意取得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学生需要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充分的把握,并结合练习题进行进一步的练习,只有对于构成要件以及概念内容的熟悉把握才能将题目做的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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