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为原告主张被告举证,例外的是主张国家赔偿的、主张不作为的,需要原告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 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7. 关于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过复议的 维持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主要事实、依据定性、撤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的新行为→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作为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 关于诉讼判决种类
判决类型 适用情形 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履行判决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确认判决 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起诉的。 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造成损失,判令赔偿;当无法继续履行时,确认违法。
行政许可
1.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目的: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2. 关于行政许可的原则
第一,依法设定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提高办事效率、头功优质服务便民原则;第四,信赖礼仪保护原则;第五,有效监督原则;第六,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
3.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许可 法律、法规 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 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4. 关于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普通许可
②资源利用——特许
③资格赋予——认可
④技术审定——核准
⑤组织设立——登记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也可以不设定(第13条)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
5. 关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查、决定
审查 方 式 ①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可1人)
②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的 →2人以上核查
③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 事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决定方 式 ①符合条件 →书面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 →书面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
②许可证件(如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③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④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
6.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
决定 ①当场决定
②20日 →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日(理由) 下级先审查 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证加签章 自许可决定之日10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 技术性扣除 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7. 关于听证 (不收费)
听证
事项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依职权)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依职权)
③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依申请) 听证
程序 ①7日前通知或公告
②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
③案外人主持
④当事人质证
⑤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
8. 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
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能收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同时,申请书格式文本,绝对不得收费。
公务员法
1.关于公职的取得
录用 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条件 肯定条件(职位资格或职位空缺);否定条件(犯罪刑罚或开除公职) 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任职 选任制 宪法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领导职务 委任制 一般的公务员职务 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1-5年聘任合同,报人事部门备案,协议工资。 兼职 机关外兼职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2.关于公职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考核 内容 德、能、勤、绩、廉,以绩为重点 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结果 定期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降职) 奖励 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形式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种类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种类 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 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 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抵抗 上级决定命令:一般错误的,提出意见后执行免责;明显违法的,应当拒绝执行
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两种以上处分 不同种类 → 只罚重的;同一种类 → 延长期限 人大选举公务员 政府决定处分,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职务
3. 关于公务员的交流
交流 调任 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转任 在以《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之间的职务变动。 挂职
锻炼 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4. 关于公务员的回避
回避 任职回避 亲属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
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离职回避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 关于公职的退出
辞职 辞去公职 禁止:①服务年限未满;②涉密职位未脱密;
③重要公务未完毕; ④审计审查未结束。 辞去领导职务 种类:①法定辞职;②自愿辞职;③引咎辞职;④责令辞职。 辞退 条件:
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③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⑤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 除外:
①因公致残的
②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退休 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①工作30年②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
6. 关于公职的保障
物质保障 工时、休假。加班 →补休
定期考核优秀、称职→年终奖金 权益保障 一般公务员 申诉 不利的人事处理 ①知道处理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申请书30日内决定) →接到决定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60日内决定)②知道处理30日内提出申诉
注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控告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合法权益 向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提出 聘任制公务员 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日内申请人事仲裁→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高频考点
刑法概述
1.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不确定刑) 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到任何歧视 罪刑相适应原则 无罪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2.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14-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 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4-18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
3. 关于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刑罚及刑罚裁量
1. 关于刑罚的种类
适用 刑种 性质 一般期限 最高期限 主刑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 自由刑 3个月- 2年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 自由刑 1个月-6个月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自由刑 6个月-15年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徒刑 自由刑 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 生命刑 剥夺生命 附加刑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资格刑 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罚金 财产刑 没收财产 财产刑 驱逐出境 资格刑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选举、言论、两职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关于累犯
(1)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④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2)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及黑社会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4. 关于自首
类型 条件 刑事责任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特别自首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 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5. 关于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坦白从宽”)
6. 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
1.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特征 所在阶段 停止原因 处罚原则 预备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没有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中止 及时性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自动型 有效性
2.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3.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时间: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对象: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限度: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情况限制: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7)主体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 关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点掌握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然后反向记忆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抢劫中强奸,在场不制止的,对强奸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7)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5.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共同犯罪人 处 罚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常见的犯罪
以下是事业单位招考中常考的重点罪名:
1. 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中的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2)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责任而逃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3.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6.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湖综合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9. 滥用者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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