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务员面试热点: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热点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工作回顾:
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北京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回顾2014年主要工作时,周强表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审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在巡回法庭全面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巡回法庭成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
【中公分析】
影响分析:
1.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巡回法庭可将最高法从众多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后有上诉案件等,就不需要再到最高法,也给片区民众提供了便利。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巡回法庭制度正是基于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充分表明巡回法庭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2.防止保护主义,维护司法权威
目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跨区的案件,经常发生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问题,而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能使工作重心下移,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高于省级高院,对于省级高院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等进行审理。巡回法庭成立后,会影响到最高法和各省法院的体制,最高法“总部”会缩小,巡回法庭会增大。各省高院的权限也会受影响。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这为破除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树立起了一座“防火墙”,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3.集中审判力量,节约法院经费
目前,不少法庭除庭长、副庭长以外,没有审判员,只有书记员。庭长、副庭长通常忙于协调、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务,无暇顾及审判,只好将本属法庭核心业务的庭审等交付给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庭长、副庭长仅在草拟的裁判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既违背了司法直接言辞的原则,又助长了以审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识、官本位意识,将具体的审判贬低到庸俗的事务性范畴,不利于先进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在院机关庭室,又同时存在法官仅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或在审判之余又负责整卷归档等本属辅助人员的工作事项,使法官无暇深入进行审判理论、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实行巡回法庭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法官自动向案源较多的巡回法庭集中,案件数量少的部门则可以暂时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留守法官,日常行政、事务性的诸如来案登记、分配、审限监控等工作由辅助人员负责料理。
而且法官无须常驻法庭,巡回场所可以保留数量有限的辅助人员,或者干脆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从事日常的案件收集、登记,相应的人头、交通、通讯、取暖等费用必然明显减少。
建议分析:
1.增设法庭数量,优化统筹兼顾
目前最高法院设置了两个巡回法庭,一个在深圳,一个在沈阳。作为试点,先行设立两个巡回法庭是适当的,但显然就数量而言,在全国这么大的范围仅设两个巡回法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增设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一个巡回法庭最多只能管辖三个省、市、自治区的案件。比如新疆等边远地区,还应增加巡回法庭的数量。建议按照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华中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南区、中南区等地域范围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
2.分级设立法庭,构建巡回体系
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应设立巡回法庭。以高级法院为例,一般应以两至三个地级市为基准,分别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仿照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除受理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外,主要管辖一审性质的省级区域内当事人跨地级市的重要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依此类推。
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由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中级法院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所组成的四级巡回法庭体系。有了这四级巡回法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便利了许多,地方保护主义也将会大大减少,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将会大大提升。
3.明晰机构关系,设立协调中心
巡回法庭应接受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巡回法庭的人员由最高法院依一定规则派遣,其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和物质保障均由最高法院统一安排,不受地方政权机关的管理。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处在经常的流动之中,建议以三年为最长期限。这样做,一是防止最高法院巡回法官逐渐“被地方化”,形成新的利益链条,造成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接触群众,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权威,也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健康成长。建议最高法院可以成立“巡回法庭事务协调中心”,全面负责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人员派遣、物质保障、关系协调、编制设定等事项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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