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4-12 22:00:42

【4-23】2014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练习题

【4-23】2014年公务员考试面试练习题
【面试热点】
    环境问题的一个重大原因,来自于机制性的资源粗放低效耗用状态,它涉及煤、电、油等能源耗用相关的制度安排问题。有必要从资源税改革切入,以经济杠杆手段为主,把低效、落后、过剩的产能挤出去。
    【热点解析】
    2013年以来,动辄打击大半个中国且已造成“国际影响”的雾霾,实已带有环境危机特征,引起了民众广泛不满和政府管理部门高度焦虑,形成了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威胁,亟待化解。
    正视环境危机挑战,我们一方面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消除雾霾危害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待以时日,因为在“先污染后治理”的既成事实轨道上再来解决此种问题,已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必须以最高重视程度,正确树立中长期减排治污、消除雾霾等环境危机因素的可行思路与务实的方案框架。
    这里首先有一个“对症下药”的视角,即雾霾愈演愈烈的成因到底是什么?关于我国雾霾等环境危机因素的细致成因分析,固然还需要展开大量的科研工作,但目前基本的判断却已经可以形成:这明显地与我国具体国情中的如下几个要点息息相关:
    1.我国近95%的人口聚居于仅占42%左右国土的“瑗珲—腾冲线”(亦称“胡焕庸线”)之东南方,使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压力呈现“半壁压强型”;2.我国基础能源主要依靠国内储量丰富的煤炭——随着燃油国内供给明显不足等因素在近年浮出水面,加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所遇的各自制约,目前全国电力供应中的约80%已是燃煤发出的火电,而煤的清洁化使用难度高,大气污染等负面效应十分突出;3.前面几十年我国特定发展阶段上形成了在经济起飞中以重化工业支撑的超常规粗放式外延型快速发展模式,单位GDP产出中的能源消耗系数相当高,污染因素集中度高而不能有效化解。以上这些,可称为我国能源—环境压力方面客观存在的“三重叠加”,我们极有必要据此如实认识理解相关环境挑战的严峻性质。
    接下来,还特别需要指出,在上述基本国情中有关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特征等基本上不可选择的因素之外,还有可塑性高的制度机制因素密切相关,而在这个方面我国存在重大缺陷,对于雾霾等环境问题的恶化难辞其咎。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一个重大原因,来自于机制性的资源粗放低效耗用状态,它涉及煤、电、油等能源耗用相关的制度安排问题,恶化着大气、水源水流、生态环境,形成了经济、社会生活中危及人们生存质量的不良传导链条。
    我们面对这种使发展过程不可持续的挑战与威胁,必须抓住可塑、可选择的机制与制度安排问题不放。下一阶段极有必要积极推进从资源税改革切入,逼迫电力价格和电力部门系统化改革,并进而引发地方税体系和分税制制度建设,以此助益新一轮税价财联动改革。这一主题,其实过去已在若干角度上被方方面面所关注和议论,但还缺乏一种“捅破窗户纸”或“打开天窗说亮话”式的正面审视,没有挑明并加以通盘连贯处理。
    节能降耗方面,政府行政手段为主的选择式“关停并转”,虽仍然被反复强调,但其操作空间有限,仅适合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以法规划定“准入”技术标准的“正面清单”方式,逻辑上说可以用来面对中小企业,但如果以此为主来操作,一定会产生为数众多、防不胜防的“人情因素”和设租寻租,发生事与愿违的种种扭曲和不公,效果亦不具备合意性。真正可靠、效应无误的转型升级出路和可充当主力的调控长效机制,是通过改革,以经济杠杆手段为主,让本应决定性配置资源的市场力量充分发挥公平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作用,把真正低效、落后、过剩的产能挤出去,进而引发出来一个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

gwyone 发表于 2017-4-12 22:16:33


    【热点关注】
    托儿所、幼儿园,因为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安全无疑成为应该关注的“头等大事”。但是现实中,主管部门总是跑在了意外和事故之后,2010年,江苏泰兴某幼儿园被犯罪分子持刀大肆残杀后,有关部门开始强调幼儿园安保工作了;2011年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造成18名幼儿死亡,我们开始重视校车了。这次已持续近5年时间的“药儿园”事件,是谁的失职呢?
    【热点解析】
    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以监管形式进行的公共服务,如果政府的监管不缺位,侵权发生的几率就会小很多。幼儿园的喂药事件发生之后,舆论都在追问:政府的监管去哪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其中就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达不到追究刑责的程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进展也是十分令人失望的。
    让托儿所、幼儿园真正安全、规范,首先要让学前教育真正“有法可依”。随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这就导致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管理和投入体制不顺、行政责任不清。应加快幼儿教育立法进程,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政府责任以及保障机制,从安全、卫生、内容等方面出台“国标”,对“纳入义务教育”的呼声也不能再听而不闻。其次,对已有的相关规定,要严格落到实处。例如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及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需要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护士执业许可证》。
    幼儿园喂药事件已然给孩子和家长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妥善善后是必须的,针对法律空白,尽快完善更严格的法律,也只能起到“篱笆”的作用,不能杜绝问题的发生。除了法律震慑之外,还必须有当事人的敢于、擅于维权,以及政府部门无真空监管的合力,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问题的发生。如果说当事人的维权,还存在一个主观意识问题;那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问责,需要的就只是下决心了。才能保证“祖国的花朵”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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