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阳市公安局招警考前必备:犯罪未遂
京佳教育 孟文静根据需要,招聘洛阳市公安局政府购买180名特警协警人员与200名警务辅助人员(男性140人,女性60人),共计380人。招聘流程: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5日。报名地点:洛阳市开元大道286号洛阳市会展中心B区三楼招聘大厅。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准考证领取时间:2015年12月30日。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此次招考中,法律知识作为必考考点,需要广大考生在平常的学习中加以积累。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犯罪未遂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三、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四、巩固练习
1. 已经着手实现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识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1. C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知识。《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选C。
2. 某一天,张某携带工具在前往作案的途中因自己的头疼病发作难以忍受返回家中。张某的这种行为是(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犯罪未遂
2. D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张某由于头疼病发作难以忍受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故选D。
3. 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
3. × 本题考查中止与未遂。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故表述错误。
以上就是对犯罪未遂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