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学(四)
在多年的授课经历中,考生朋友们特别钟爱的法律知识就属刑法学了。然而刑法终究是我过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的体系庞大,理论复杂,学习自是有很大的难度。幸运的是在历来的事业单位招考中一般只考查刑法的基本知识。因此,李晓老师在此会为同学们将刑法学的精华考点做一一展示,为考生朋友们助一臂之力!量刑:即刑法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考点一: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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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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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考点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具体: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4.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考点五: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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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量刑的重要考点在于各种量刑情况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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