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4-11 15:59:28

2013陕西社区专职招聘考试:继承法重要考点总结

2013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将于10月13日9:00时至11:30时举行。随着考试的日益临近,备考也进入了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京佳纲的要求,2013年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法律部分的内容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删除了行政法、刑法及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侧重于考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此,京佳教育王墨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新增考点中继承法的相关重要考点,为同学们备考提供参考。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继承的形式
    ①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份额;
    (5)只限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行使继承权(即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也没有放弃继承)而死亡,其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叫转继承。转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2)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是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转继承发生的时间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权之前死亡。
    第二,继承主体不同。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转继承人只要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可,转继承人也只需要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可。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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