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刑法必考点之缓刑、假释、减刑
考试即将来临,复习也进入了紧张的状态中。对于其中重中之重的法律,很多考生都作为重点进行复习。但是鉴于法律知识非常庞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其中常考的一些细节。京佳教育围绕刑法中的必考点缓刑、假释、减刑之间的区别进行详解,帮助考生做到全面把握考试情况。一、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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