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4-11 15:59:10

2013政法干警考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法律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且非常细,但也成为考试的热点,不好好把握就非常容易丢分。尤其刑法和民法,经常在分值比较高的题目中出现,考生需谨慎对待。京佳教育围绕刑法和民法中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进行区别,帮助考生快速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检查监督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
    2.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二)主管与诉讼管辖
    1.主管
    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权力和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的含义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管辖
    (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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