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犯罪的基本知识篇
考点一:犯罪的概念(单选、多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
考点二:犯罪的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考点三、犯罪的形态(单选、多选)★★
犯罪即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特征
所在阶段
停止原因
处罚原则
预备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没有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中止
及时性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四: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多选、判断)★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 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处罚
共同犯罪人
处 罚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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