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法与社会的关系篇
考点一:法与经济的关系http://www.jingjia.org/uploadfile/2014/0625/20140625085600164.jpg
考点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
政策
区别
意志属性
国家意志
全党的意志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规则为主,逻辑结构严密
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
党的纪律保障
调整范围
具有交涉性、可诉性的社会关系
范围较广,要求较高
稳定性、程序化
较高的稳定性、较强的程序性
可调整,不及法严格
联系
二者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具有共性。
考点三: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都存在联系,区别见图。★
法 律
道 德
生成方式
法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具有非建构性。
行为标准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渊源,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意。
存在形态
法在特定的国家体系结构中基本是一元的
道德在本质上是多元、多层次的。
调整方式
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其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运作机制
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
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
内在约束。
解决方式
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不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和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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