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备考:民法高频考点讲解三
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第l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其特征表现为:
第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第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第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第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第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真题链接】
1. 甲和乙合伙开办一影楼,丙到该影楼冲洗照片,并向影楼工作人员丁交付冲洗费50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2011)
A. 甲和丙 B. 乙和丙 C. 丁和丙 D. 影楼和丙
答案D
2. 下列属于民法中债的关系的是( )。(2011)
A. 甲乙的恋爱关系 B. 甲乙的汽车买卖关系
C. 甲乙的夫妻关系 D. 甲乙的继承关系
答案B
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划分标准:根据债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划分。
意定之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内容等都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内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划分标准:在财物之债中,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又可以被区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划分标准: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在按份之债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债权或者债务的份额不明确的,
由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平均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按份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之债的集合。
2. 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的概念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之债的效力
连带之债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所产生的连带之债,均产生对外和对内两种效力。
①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②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
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和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划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以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划分标准: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3. 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真题链接】
1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2009)
A.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
B.债的内容是否特定
C.债权人是否特定
D.债务人是否特定
答案A
有关债权的内容在整个民法学的考试中所占比例还是相当大的,尤其会出一些论述题和案例分析,大家下去复习的时候要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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