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4-11 15:46:30

2014政法干警考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辨析

在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及许多省份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婚姻法是经常被考察到的一个部门法。其中,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是非常受到出题人青睐的一个知识点,也是众多考生非常容易混淆的一个部分。为了便于大家更为清晰和有效的学习,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此为大家对这一考点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广大考生能够牢牢把握其中的要点,清晰地进行把握和辨析。
      一、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条件:
    1. 重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3.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
    4. 未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提出婚姻无效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条件:仅限于胁迫
    ★ 提出婚姻可撤销的主体:仅限于受胁迫者本人,不包括近亲属
    ★ 受理机关:法院或民政机关
    ★ 除斥期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考点: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一考点的辨析。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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