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预测:消极社会现象题及解析一
一、最近,媒体连续披露了一系列藏獒咬死咬伤人的事件,对此你怎么看?【京佳解析】
我也关注了最新发生的藏獒伤人事件,但是我对目前的处理方式不认同。
藏獒伤人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引起公愤,这种事情的解决,往往赔钱了事,至多是行政处罚。而藏獒等烈性犬的饲养者,一般都是富裕阶层,赔钱罚款的违法成本,对他们而言实在太低。
藏獒致人伤亡,受害的是个别人,但威胁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我认为,有必要让饲养者承担刑事责任。依刑法的相关条款,藏獒等烈性犬致人伤亡,饲养者可能涉嫌成立这样几个罪名。
一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相关规定,烈性犬必须拴养或圈养并不得遛犬。藏獒伤人事件中,饲养者大多违反该规定;即使没有违反该规定,乃烈性犬挣脱拴绳,或跑出狗圈,也是饲养人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结果,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当然,该两罪属于结果犯,还需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明显,属于“危险动物”,如果饲养者违反规定,对藏獒等烈性犬也散养或遛犬,就是放任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属于间接故意,这就成立了该罪的主观要件;又由于该罪有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形态,散养或遛藏獒等烈性犬,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也达到了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成立该罪的危险犯形态(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实际发生了将他人咬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成立该罪的实害犯形态(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藏獒等烈性犬伤人事件,处罚可能偏重。因此,我建议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像刑法为飙车或醉酒驾驶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未造成任何损失后果,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转适用交通肇事罪等罪处理,参照前例,可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二、针对“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父母吸毒不能照顾年幼子女,导致两名幼童饿死,这是家庭的悲剧。”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京佳解析】
两名女童活活饿死家中,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当然罪责难逃,但当地有关部门在吸毒者家庭的孩子监护问题上存在明显疏失,也是悲剧会发生的重要原因。
相关部门理应检讨,并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让更多孩子受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是否有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展开调查,并公示调查结果,依法进行惩处。
在讨论当地相关部门是否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的同时,此事也提醒我们,相关法律存在严重漏洞,急需补充完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且不说该由哪些人员和单位申请,相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以致于让有关部门得以相互推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也不等于必须撤销。由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立刻面临谁来当监护人的问题,如果孩子亲属不愿意做监护人,有亲生父母者也不可能被他人收养,在无法落实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妇联、街道办和社区很可能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仍让不负责任的父母继续担任监护人。这种在未成年人监护立法方面的缺失,无疑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两女童饿死事件当然首先是其亲人的责任,是“家庭悲剧”,但却绝不仅仅是家庭悲剧,邻居的冷漠,社区的迟滞,制度的缺失,都是导致悲剧的原因。所以对这一事件,也是社会悲剧,是制度悲剧。全社会都应该从这一悲剧吸取血的教训,并认真反思,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进一步完善法律和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全面的保护,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三、2013年6月26日早晨,新疆鄯善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事件,造成24人遇害。暴徒手持大刀沿街砍杀,袭击当地派出所和政府机构,放火焚烧警车。谈谈你的看法。
【京佳解析】
这种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的暴行,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能容忍的。我们应迅速行动起来,以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残杀执法人员,残害无辜群众,放火焚烧警车……所有这些都表明,这是一起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恐怖暴行让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间失去,让几十个家庭永失所爱,造成沉痛的家庭悲剧,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秩序。据我了解,遇害者中,包括16名维吾尔族人。事实证明,暴徒所破坏和损害的不是哪一个民族的利益,它给生活在这块土地上各族人民都带来了灾难;所摧毁和挑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秩序、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毫无疑问,恐怖分子是我们共同的敌人。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对犯罪分子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恐怖犯罪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类道义,手段残忍,危害极大,对这样的恐怖活动决不能手软,必须坚决打击、严厉制裁。发现一起,打掉一起;早发现早打击,露头就打,严打狠打。无论是谁,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只要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是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律尊严。
血腥暴行也警示我们,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要打防并举、更加注重源头治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威慑作用,一方面也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稳定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群众最不愿动荡、最盼望安宁。坚决打击恐怖活动,就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让恐怖分子无处可藏、无路可逃。
稳定是福,动乱是祸。我们坚信,暴力恐怖犯罪事件阻挡不了新疆改革、建设、发展的步伐,动摇不了各族干部群众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心。这一事件只能使更多人擦亮眼睛,明辨是非,齐心协力巩固发展新疆的大好局面。任何势力的蓄意破坏,必将以可耻的失败告终。
四、近日,6名中国留学生在法国遭到歹徒袭击,在法国媒体爆出其中一名受害者是中国前市长的女儿后,中国国内的舆论却出现一片欢呼和叫好声。谈谈你的看法。
【京佳解析】
我觉得这种境况的出现是有些悲哀的,是群众仇官仇富的心态的流露。
血浓于水的同胞仅仅因为可能与“官”字沾边,其无端遇袭便引来一片喝彩。我们不得不反思,不论是非、不追究真相的盲目愤怒已成为网民的习惯性思维。而某个事件一旦扯上“官”,就会引来社会的质疑与否定,原本应是人民公仆的官员,已成为网民仇恨的箭靶,应该引起社会的深刻反思。
深究社会病因,传统的官权文化是产生仇官心理的根本原因。当衡量社会价值的体系是按照官位大小来排序的时候,合理完善的竞争机制和监督获取机制就应该相应确立,程序正当、信息公开、决策者对决策负责,是获得社会公众对官员亲近与信任的唯一路径。但现实生活中,当官本位与权本位将官与民严格区分,对立情绪就会悄然产生并不断蔓延。
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在公开公正条件下竞争,即使失败也会心安理得,而在不正常的社会竞争,即使有所得也会对社会不公心有余悸。因此,当前的中国虽然物质生活发生飞跃,但精神层面的焦虑与忧患却与日俱增,社会戾气由此产生,并且情绪燃点不断降低。这也是这起案件在没有弄清楚遇袭者是否与前市长有关联的前提下,仅仅凭借仇官惯性思维,在中国国内引发舆情翻转的重要原因。
我认为,官员的形象危机亟须有效化解,网络的戾气同样需要构筑合理渠道宣泄。强大开放的中国离不开一个健康的社会心态,加强官德在民意中的修复与互联网理性情感的建设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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