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24 22:49:11

新法速递——环保税“闪亮登场”,《环保税法》中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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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新法速递——环保税“闪亮登场”,《环保税法》中的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三、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试题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是(ABCD)
A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B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C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D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解析: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时间是(B)
A2017年1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1日
解析: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B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C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D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解析: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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