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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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制度
据《唐六典》记载,唐朝统治者为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1)死刑三复奏。按((唐六典•刑部》载:“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可以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
(2)死刑五复奏。唐太宗为避免错杀,进一步慎重死刑执行制度,他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因各地离京城远近不同,实行“五复奏”有困难。故唐太宗又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仍行三复奏,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实行“五复奏”。而犯有“恶逆”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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