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8:11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推荐:
    ·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代为清偿的效力
    · 公共基础知识毛概: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评价
    · 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学:需求价格弹性的计算
    · 公共基础知识道德: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行政系统的专门监督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