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货币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货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是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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