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 36 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 12名。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2.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13 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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