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6:24

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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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虽然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但是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因此,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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