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6:15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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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有以下例外:(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3)在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另外,要求领事作证的机关应避免妨碍领事执行职务,在可能情况下可以在领事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证词。(4)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对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的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分别明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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