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3-14 19:25:53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因果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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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地位
    我国刑法坚持罪及个人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担刑事责任。
    (三)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从客观上解决由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仅仅解决了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全面地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片面夸大因果关系的作用,是不可能正确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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