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今天,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法定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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