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2-28 08:50:27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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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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