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1-10 18:50:00

政法干警民法学基础:六大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权利或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事人只有利用这一主体资格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也意味着对不同的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和救济。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即社会共同利益。
2.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即人民共同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准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中公教育微信wwwoffcn,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政法干警民法学基础:六大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