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北宋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但与唐朝相比,宋朝设置“明法科”,皇帝更重视采用“明法”、“通经”的办法来选任官吏,使得官吏具有依法管理的应有素质。同时宋朝严格防止科考舞弊。相继采取弥封举子姓名(“糊名”)与考试卷另由他人抄写呈上(“誊录”)的方式,以保障官吏的水平与相应的素质,经过科考通过的举子,便获得做官的资格。其中,文官由宰相或吏部铨选,武官由兵部铨选。同时宋朝还通过“贡举”、“恩荫”、“从军”等多种方式,对皇室与官贵子弟授官。此外,宋朝进一步加强官吏的考课工作,实行官员任满,一年一考。其中,京官由磨勘院或审官院分别考课;其僚职州县官则由考课院主持考课工作。凡考绩,分为三等。居上者,提升或减少试用期(减磨勘);居中者,不升降;居下者,或降职或增加磨勘年限。为此,神宗年间规定考守令的“四善四最”,绍兴年问又规定“以七事考监司”。但是因立法与考课的实际工作相脱节,所以,不少规定成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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