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6-12-20 18:58:03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关注中公教育微信wwwoffcn,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