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6-12-7 12:20:06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北宋财产继承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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