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s Archiver
公务员考试论坛
›
法律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证据
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6-10-27 13:27:2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证据
(五)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六)公开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七)非法证据排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