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
民法内容丰富,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广泛,因此,中公教育专家提醒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可能会忽略某些知识点,以致失分。诉讼时效就是这样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知识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可见,诉讼时效只消灭胜诉权。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包括普通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致损案件的诉讼时效是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4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5年。同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单选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
A.一个月内 B.两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六个月内
【答案】D。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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