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为网约车“正名”
【热点链接】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标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发放《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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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解读】
网约车监管是世界级难题,我国出租车改革新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规”)两部文件的正式出台,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平衡新旧业态发展, 照顾到了人民群众的实际出行需要。“新规”作为世界范围内颁布的第一个国家级的网约车法规,表明在如何监管网约车的探索上,中国走在了世界前列,也充分体现了国家推动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 “互联网+”和发展分享经济的思路和决心。
网约车业务2009年起源于美国,开创该业务的优步(Uber)公司如今已在全球220多个城市开展业务,同时也饱受争议,面对了无穷无尽的抗议和法律官司。同时,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也是步履维艰,政府对网约车一直采取含混态度,他们在很长时间里不表态支持网约车,“抓黑车”行动常把网约车一起打击。此外,出租车司机对它的群体反对及少数安全事故引发的质疑似乎成了网约车发展的另外两大制约因素。而“新规”的出台,在全世界范围内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体现了监管层对新事物的重视和对分享经济的认可,这也标志着中国网约车市场将走向规范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明确给于网约车合法地位,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不再“处处碰壁”。我国网约车发展已经比较充分,利弊也已充分显现,对网约车如何规范管理已经有了很多认识和实践。“新规”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此次“新规”的出台,结合实际情况为网约车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给予其合法身份,支持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按照里程报废,报废标准有法可依。“新规”中明确建立了按里程报废的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这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网约车平台签订多种合同或协议,明确责任划分。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同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双方的权益保障更加明晰。
第四:网约车平台优化审批流程,摒弃逐级审批。“新规”明确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既满足了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适应了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第五:出租车经营权将设期限无偿使用,确保市场蛋糕平均分配。“新规”中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同时,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我国社会常被认为在接受新事物方面是保守的,但我们成为了第一个网约车合法化的大经济体。中国不是网约车的技术发明国,却成为了这一技术最开明、坚定的使用者。网约车对社会的总体有益性是显而易见的,它迅速风靡市场就是明证。它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与原有出租车行业体系的关系,如何实现对它的监管不低于出租车现有行业监管的水平。
这些问题大概并不因网约车的正式合法化而自然化解。合法化恐怕应被视为拉开了全面改革出租车行业的帷幕,大量工作仍有待开展。比如不要让全国广大出租车司机成为这场改革的输家,而是要尽量帮助他们分享扩大了的出租车行业蛋糕;比如网约车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突发事故时的赔偿和责任划分等问题。这是我们在网约车合法化后急需解决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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