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6-8-24 13:58:53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

1.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审判的制度。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