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7-8 19:22:56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入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
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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