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诉的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三种职能的组合方式和互动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初具雏形;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诉、审判职能合二为一,辩护职能萎缩殆尽;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互相独立又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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