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24 02:16:43

2016云南公务员面试热点:另类“放生”


【事件背景】
近期,北京怀柔山区出现大量放生狐狸、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怀柔林业部门获悉,目前已找到此次放生事件的组织者,其在河北一家养殖场购买了人工养殖的380只蓝狐和貉,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投放山中。放生的狐狸咬死咬伤大量当地村民的家禽,当地村民报警。在捕捉蓝狐和貉的同时,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此次放生的组织者,并协调赔偿事宜。林业部门已责令该组织者限期捕回剩余的蓝狐和貉。
据专业人士分析,由于此次放生的蓝狐和貉均为人工养殖,其野外生存能力几乎为零。再加上没有食物和水,它们之间相互撕咬或饿死的可能性很大,从目前发现的尸体只剩下一张皮和近些天未再发现活体可以看出。

【中公解读】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这次放生事件让人啼笑皆非。首先,放生的动物并非野生,放生之后这些动物反而很难存活。其次,放生行为本身给当地村民带来了不小损失。这一举动以善念为初衷,以闹剧收场。如果单是一个另类个案,也并无多大探讨价值。但实际上,近几年类似的另类“放生”行为屡见报端。如往北京水质严重污染的河中放生活鱼致鱼死亡,向云南放生大量外来物种导致当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部分物种甚至灭亡……这些另类“放生”行为,值得我们深思。
这些“放生”举动看似千差万别,实际上有诸多共性。当事人往往基于恻隐之心或是单纯善念,在精神诉求的指引下,产生“放生”举动。而这一举动本身并非单纯个人行为,往往在涉及放生动物的同时,影响周遭自然环境甚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放生”绝不可因善念的道德外衣而脱离了法理的规制。
首先,放生者本身要思考最起码的事理逻辑,如“放生”动物的生命能否真的得以存续,“放生”对于其它生命是否意味着杀害?如果善念本身无法在事理逻辑上得到最起码的自洽,那便是一种盲目,甚至是另一种残忍与杀戮。其次,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还要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不管是放生还是其它行为,都不能伤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大规模放生的举动也要遵从约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当然,换个角度,这也反映出我们在生态保护和法律宣传方面存在盲区。要加强涉及放生行为的法律规范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另外,强化民众生态保护能力,做好具体科普工作,实现生态保护宣传的细致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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