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24 00:33:14

2013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有主客观方面,有主客体,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 :
条件性:(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例:别人攻击完了要走了,背后一刀砍死(不是正当防卫) 假想别人的拳头过来打对方(不是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例:一个男人打一个小孩,小孩转而打女朋友(不构成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吵架导致把人杀死)
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无限度防卫:人身安全暴力的,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随便怎么打),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当你的朋友被打得生命危在旦夕了,你去帮忙回打,是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所有的条件)。
注意: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不一定是受害人的防卫,也可以是别人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
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
(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警察通缉杀人犯(紧急情况,现实危险),警察没有工具,抢了一个人的摩托车(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去追杀人犯(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为了躲避重大危险)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很重要的一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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